特定承租公房属个人财产,拆迁补偿款份额可继承 ---王某与张某法定继承纠纷案法律评析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007)
【关键词】
公租房 承租权 特定身份 个人财产 法定继承 拆迁补偿款
【要点提示】
不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影响特定身份对公租房的承租,该被继承人承租的公租房系个人财产。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原审原告、被上诉人)
被告:王某(原审被告、上诉人)
【案情简介】
张某是张某1与章某的婚生子。汤某是张某1的母亲,2015年死亡。汤某生前领养张某1与张某2。1997年,张某1与章某经某法院调解离婚。张某由张某1抚养成人,10岁之后随父亲张某1生活。xx年xx月xx日,张某1与王某登记结婚。xx年,张某1去世。张某1生前为某火车站职工,某处房产为铁路公租房,一直由张某1承租。2012年,涉案公租房使用证更名为王某名下。
2015年,王某与开发商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明确涉案房屋货币补偿的总额,后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从补偿款总额扣除房改款。该笔补偿款已由王某领取。此外,王某与张某1结婚时,双方各带自己当时尚年幼的儿子,四个人生活在一起。张某1未对涉案房屋立下遗嘱。案外人张某1的父、母均已去世。现涉案房屋被拆除,王某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企图独自占有。
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请求分割涉案房屋拆迁款。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由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张某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的1/2份额。
【案件评析】
一、涉案承租公房为何被认定为属于张某1的遗产?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消极遗产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
根据住建部《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公有住房居住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有本市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2人以上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承租人,到公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更名手续。
本案中,涉案公租房系由被拆迁时进行房改,且房改款已折抵拆迁补偿款。故涉案房屋可认定为张某1的遗产。
二、涉案承租公房及拆迁款均属于张某1个人所有财产?
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张某1死亡后,尽管所涉房屋的租用证已经更名为王某,但该承租房是基于张某1铁路职工的特定身份,王某才享有的权利,涉案公租房系由被拆迁时进行房改,且房改款已折抵拆迁补偿款。故涉案房屋应该视为张某的个人财产。该涉案房屋,依法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三、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如何依法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本案中,公租房的承租权是基于张某1铁路职工的特定身份享有的,涉案公租房系由被拆迁时进行房改,且房改款已折抵拆迁补偿款。故涉案房屋为张1的个人财产,涉案的拆迁补偿款也应由张某1第一顺序的合法继承人(即:张某、张某2、王某、王某1)继承。又因张某2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明确将其享有的拆迁款份额无偿赠与给张某1,该赠与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张某1享有涉案拆迁补偿款的1/2份额。
声明:本文由易居房产律师团队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整理而成,仅作学习、交流之用;禁止商业用途,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买房、卖房、继承、析产、分割、确权、陪购、陪售,代理谈判、签约、争议解决。
敬请关注:易居房产律师网
http://www.maxfcls.com/ (PC端)
http://www.maxfcls.com/wap/ (移动端)
法律咨询电话:13911056513
Email: zhangtaolawyer@sina.com